《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
(1)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法律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道路上对交通参与人实施组织、指导、控制等管理活动,保障道路交通路面秩序井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避免和缓解交通堵塞,使道路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统一规定了违法交通法规应接受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对运输单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对检验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3)对生产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4)对道路施工作业单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公民参与交通活动的正当权利,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依法享有通行权利。公民参与交通活动,其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等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权。公民认为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没有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可以举报、检举、控告。
——行人的权利。一是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行人横过道路权。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的义务。一是遵守通行规则的义务。二是维护道路畅通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应当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伤者实行救助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