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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21:08:18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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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校园网络是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接入,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需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有线宽带网络、无线局域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为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校园网络用户上网体验,保障校园网络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提高校园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部署。各地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电信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商解决本地区校园网络的共性重大问题,加强对高等学校和基础电信企业相关行为的规范管理,全面掌握学校校园网络建设和应用情况。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统筹管理,建立由网信职能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学工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的沟通协调,形成重大事项协商机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提升校园网络质量。

  高等学校应会同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对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组织科学论证,统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布局,保障校园网络服务质量,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校园局域网,统筹有线宽带和无线局域网,由学校统一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入校园局域网,再由校园局域网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学校新建的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部署宽带网络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基础电信企业应对学校建立出口宽带网络弹性带宽保障机制,根据学校流量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带宽;保障校园移动通信信号质量,确保基站对周围环境影响符合国家要求。高等学校会同基础电信企业扩大5G(第五代移动通信)信号在高等学校的覆盖范围,推动5G技术在校园的深入应用。

  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业务;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为基础电信企业在校园内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相应条件。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校园电信市场禁止性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守法经营,严格履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杜绝恶意竞争,不得形成价格联盟和市场垄断;尊重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过度营销,不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高等学校应完善校园局域网服务费用分摊机制,科学确定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服务费用分摊模式和标准,并建立费用公示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费用分摊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网络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面向学校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所在城市网络资费平均水平。因公用通信网络建设需要使用校园配套资源的,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或与学校按照公益性原则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标准应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名目。

  高等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运维保障,对校园网络运行进行监测,配置专业、稳定的运维队伍,保障网络访问流畅,为更新升级设施、购买服务等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应建立用户服务与支持机制,及时排查、处理用户网络故障,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上网体验。鼓励高等学校和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测,建立以用户为导向的服务质量考评机制,提高校园网络服务水平。鼓励高等学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外部资源,提供质优价廉的网络服务保障。

  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要求;应对本单位主管的信息系统(网站)统一分配IP(网络互联协议)地址和域名,建立校园局域网的出口集中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互联网访问实名认证制度,规范外来访客网络访问管理,实行上网地址统一管理和网络准入统一认证制度,按规定做好上网访问日志记录和存储;建立网络流量监测机制,及时识别网络攻击行为、屏蔽不良网络信息,提升校园局域网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各类网络故障和安全事件得到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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