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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8:52:05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25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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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先后引进众泰(大乘)汽车、北汽新能源、车和家(理想智造)、上汽大通、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等重大项目,特别是在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链方面实现快速提升,有力地拉动了区域经济发展。现拥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5家,规模以上零部件企业超过280家。整车以外,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门类基本齐全,在行业各细分领域内拥有一批“小巨人”企业,尤其是在动力电池、汽车座椅、车灯、内外饰等若干领域具备比较优势,处于国内产业前列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截至2019年底,全市十大产业链之一的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产业链实现产值832.7亿元,同比增长18.9 %。

  我市立足产业基础,围绕政策支持、产业集群等方面,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是出台年度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对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及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清算,组织我市整车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连续二年向上争取创新高。二是出台我市《关于做好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三是争取省、国家扶持政策。为万帮新能源、星宇车灯、坤泰等企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争取了省战新专项、国家专项等资金扶持。四是落实免征新能源车辆购置税政策。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辆免征购置税。五是研究政策拟争取调整支持。支持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超100亿元及以上、对首次上榜“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兼并重组,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给予并购补贴。

  一是研究制定《汽车及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集群培育实施方案》,培育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二是依托溧阳、金坛产业特色,打造动力锂电池产业集聚区,努力成为国内最大、技术一流的特色产业。三是依托天宁区智能驾驶研究院和和我市部分整车企业、零部件特别是传感器优势,培育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先导区。四是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推进小组,编制下发《常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的开展。五是推动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配合省工信厅依托常州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成立省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产业创新联盟,组织多家企业揭榜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六是推动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建设,通过招投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具有运行数据监控平台经验的机构承担我市新能源汽车监测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目前平台已建成并开始运行。

  (三)营造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环境,紧抓“新基建”契机,加快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拓展灵活多样的应用领域,支持永安行等出行公司加大本地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比例,进一步拓展共享出行业务等。加强产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情况,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我国的能源战略决定了电力是二次能源的核心主体,这为推广纯电动汽车提供了坚实保障。反过来纯电动汽车规模越大,在能源战略中所能够发挥的调节作用和影响也就越大。国内氢供给体系在能源战略中的辅助定位,使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氢燃料电池汽车恐难以像纯电动汽车一样快速大规模推开,而更适合应用于区域交通等特定场景。

  目前我市共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5家,没有一家开发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我市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基础薄弱,大部分产品集中在空压机、压缩电机、工业制氢和加氢站装备方面,除博能新能源外,对于整车集成、电堆系统、基础材料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基本空白。同时, 基础配套设施缺乏,城市供氢管网、加氢站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无法满足要求。我市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仍应以本地需求为前提,以核心技术和关键材料的研发为主,加强企业的技术储备,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此情况下,有序拓展终端应用市场,有利于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发展。

  为促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发展,将支持我市现有企业和在建项目加快建设和发展,包括安泰创明新能源材料项目加快形成规模储氢合金,博能新能源公司在膜电极、电堆方面加强开发,环能涡轮动力股份公司实施超高速电子离心式空压机的联合研发,新阳科技集团提高氢气提纯产能等。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有关电池、电堆、系统、部件企业,在下一步招引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时,持续重视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项目的招引,通过项目引进、建设、投产促进产业加快发展。同时,支持加氢站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加氢站项目在规划、立项、审批和监管的要求,探索在我市开展加氢站示范项目建设,为氢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广提供能源支撑。在成功示范应用的基础上,联合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加氢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工作,安全、有序、高效、科学发展加氢站网点,引导氢能源汽车市场化应用。

  要说明的是,示范应用方面难度较大: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难。一座加氢站建设成本少则上千万,而且因缺乏标准体系建设审批难,同时氢气在我国被列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加氢站的国家管理标准目前在国内还是空白,其审批和监管是归管控危化品作业的消防、安监,还是归管理城市燃气的住建部门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运营维护难。对比柴油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成本远高于其他两种燃料。加氢站高昂的运营及维护成本让企业谈“氢”色变。三是财政资金难。近几年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力度较大,政府投入了较大的财力,地方财政现状安排预算且持续扶持不易。据了解,现有应用较多或较好的地区,一般所在地都有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企业,或者有燃料电池和实力较强的核心部件或系统企业,或者是承办重大活动需要。

  去年以来,常州供电公司、万帮充电设备公司等具备资格的单位在我市老旧小区逐步布局公共交流、直流充电设施。如常州供电公司在常发豪庭、常发豪郡等5个小区已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以解决居民充电难问题。截止2019年底,我市充电桩建设已超过6000根,满足了我市新能源汽车现有充电需求。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发力列入新基建内容的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在公共服务和私人消费领域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意见。

  1、支持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地,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扩大利用路灯杆开展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试点。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单位可与市照明管理部门加大合作,本着因地制宜、应需设置的原则开展路灯充电桩建设。

  (1)居民住宅区、单位、个人在既有停车位(库)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2)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3)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简化审批程序。(4)针对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公交场站)等民生特殊项目内建设充电桩,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商,在各相关审批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回复。(5)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针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3、落实充电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同时要注重选址优化。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同步进行审核。根据2020年《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纳入有序充电管理,具备给汽车充电、向电网放电和有序充电功能。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及有序充电管理等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4、保障充电设施用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5、探索开展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精神,探索制订我市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物业协调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1、明确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价格。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号)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按照大工业电价收取电费;对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电网公司按优惠电价收取电费,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通过安装“核减表”,满足电费发票抵扣需求;自用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的,优先在原用电主体的配电设备上进行电力增容,原则上不新增第二路10千伏安高压进线,如有实际情况确需新增第二路10千伏安高压进线,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3、充电场站用电总容量不超过500千伏安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支持采用预装箱式变电站;如容量超过500千伏安,原则上应内变,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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