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金融混业一般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等企业业务不仅仅单纯局限于自身经营范围,还能够相互连接、渗透。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在1996年共同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提到,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被定义为:要求将金融产业作为代表,集团旗下的监管主体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以及证券和保险业务,并且每顼业务的资格标准还不能相同。
欧盟在2001年颁发的《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中提到,集团的定义是有两个以上有联系的自然人、法人。即所谓金融企业集团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其中至少有一个受管制的实体,而且这个实体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2)主要业务是要求在金融领域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3)要求其中最少有一个保险实体,并且两者所从事的金融产业不同。
实际上,人们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以及对其定义的变化的接受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但通常来说,混业经营所强调的是金融行业内的混业经营,将金融行业与非金融的相关的混业实体给排除掉,更具体的是指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三者通过法律规定,合法的混业经营。这种形式的经营方式不仅有合法的法律效应,还能够受到监管局的有效监管。
混业经营在实践中根据其实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层次、企业组织层次以及联盟型的混业经营三种。
产品层次的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凭借产品和业务的不断创新,将己有的经营范围跨领域的延伸到其他方面,目前已有的主要是将银行产品、证券产品、保险产品等之间的混业经营。
企业组织层次的混业经营是指通过合并收购的形式,将多个金融机构互相融合,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现有的基本模式主要是全能银行、银行母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方式。
全能银行模式主要是以德国为代表所实施的一种模式。实施国家的商业银行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从事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如接受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投资管理和保险等。
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以英国为首所实施的一种模式。这种类型的银行允许商业银行能够在以原银行作为母公司的前提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成立另一家子公司。但是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采用这种模式的集团股东必须派有关人士出席参加公司的董事会,这样才可能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股权。
金融控股模式是以美国为首所实施的一种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明确规定,银行没有资格实施投资银行业务的权力,若商业银行真想要进行传统业务之外的投资,只能以一定机构框架内部通过多个相互无联系的子公司的控股形式岀现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明确规定银行或与银行有关的子公司不得参与证券业务的经营,但其通过控股形式的子公司能够合法的经营证券业务。联盟型混业经营,这是一种松散的混业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联盟,构成一个相关的整体,从而扩大业务范围,对业务之外的企业进行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使得《格拉斯一一斯蒂格尔法》的出台,这确定了银行与证券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制度的分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正面临着英国、日本等多个国家金融机构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
在这种压力之下,美国认识到必须在金融产业方面扩大自身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颁发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提出,具备发展条件的银行和跨国银行,可以开展更多的金融产业务,拓展到更宽的领域。
除去基本的储蓄业务以外,还可以涉及证券、保险等业务方面,甚至可以涉及到非金融产业业务方面,加强各业务之间的联系。目前,美国在这一方面发展非常迅速,相关金融控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很多大型银行,例如花旗集团等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成为了实力非常雄厚的金融集团。
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美国根据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创造性的设计了伞型监管机制,该机制提出由美联储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同样的,分公司也受到相应的监管。此后又颁布了相应的监管法律,为美联储的监管建立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加上了美联储的监督力度,从而使金融公司控股的正常运营得到有效的保障。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其经营特点是比较纯粹,比较注重管理。总公司主要行使管理权利,监管子公司的运作,而并不直接参与金融产业业务。纵观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无论控股公司的数量还是单个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并且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比如保险、投资等多个领域。
不仅仅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证券等业务,也可以直接收购商业银行。因此对于投资、保险等公司来说,实际上可以由共同的管理层进行管理,可以有同样的员工,混业经营模式实际上为这些机构的联合提供了平台基础。
所以这一模式具备很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可以加强各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使之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利用共同的资源,在多方面实现优势互补。每个子公司设置独立的法人,这样不仅利于每个子公司的发展,还有利于共同的管理,有利于合理分配资本,提高整个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英国金融产业混业经营在上世纪60年代开始起步,起因是自由经济主义的潮流的席卷整个国家,加上全球经济化的影响,欧洲银行的建立更是冲击了英国原有的金融产业,所以激发了英国的金融混业经营。
英国主要实行银行母公司控股的组织结构,受此影响,英国国内比较少见金融控股公司,即便是从整个国家范围来看,数量也仅仅在几十家。这种母公司模式其实质是一种过渡阶段的混业模式。
英国选用这一模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英国金融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崇尚明确分工,而且金融机构种类齐全,基本不存在交叉经营。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是自律和道义的结晶。因此英国的银行母公司组织的形成是一个经历了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上世纪70年代末,英国的国际收支情况逐渐恶化,在这种形势之下,金融分业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不再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需要。
由此,英国政府及时的对金融产业进行了改革,商业银行不断吸纳新的业务,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吸纳了保险等多种业务,建立其综合性质的服务体系,最为典型的就是跨国银行的建立。为此英国不断的加强对于金融产业的监管力度,设立了新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以此来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
经过长期的发展,英国也逐步形成了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集团。具体来讲,其主要特征如下:首先,其往往有着较强的综合实力,发展过程并不是自身个体逐步壮大,而是更多借助于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这是这一类集团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
因此,它们往往有着较强的整体竞争力,不管是在经营或者管理方面都体现出极强的整体水平和能力;其次,它们的子公司负责专门的金融业务,体现出较为明确的业务分工的特征;再次,为了进一步提升整体发展的效能,开始逐步探索债券化发展的全新方向,并且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成效。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上世纪末开始,逐步关注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加上受到美国分业经营制度进行修正的触动,1996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金融制度改革方案。
这一改革旨在改革间接金融的模式,构建直接金融的服务体系,并寄希望于此,使得金融业达到快速发展的目的,刺激首都经济的作用。由于当时的经济中心,也就是首都东京,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所以政府欲借此契机打造一个国际大都市,这次大改革被日本政府称之为日本式金融大爆炸。
此后,日本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随之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公司,一直带动着日本的国民经济。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水平,2000年,日本成立金融服务厅统一监管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而且制定了与中央银行合作的相关措施。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运行体制就是银行下设子公司,由子公司负责具体的经营业务,其中包括证券、投资等。这是日本金融领域中通用的一种银行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对其特性进行了研究,认为银行与子公司之间不能互通有无,而是设置隔阂、以防风险,方便各自独立运转,对于优化两者各自的内部结构而言,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有利于主动接受监督、互相监督、分工细致、提高合作能力。总行一般采取分业经营的制度,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对独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
当然,此类模式也存在些许诟病,比如,由于其内部管理方面不够严格,规避风险的体系也不够完备,存在很多阻碍性因素,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人才,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缺乏改革和引入新业务的资金与能力,导致传统负面因素难以被有效规避;子公司与母公司难以默契运转,两者缺少沟通,容易互相脱离,所经营的业务也会面临较少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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